德国《空气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TA Luft,璧山县**废气,2002),将气态**污染物( I类176种,II类10种)、致癌物( 20种)划分为几个类别,分别规定了各级排放限值。**污染物按其毒性大小划分为两级,排放限值分别为20和100 mg /m3 ;致癌物按其致癌性划分为三级,**废气排放,排放限值分别为0. 05、0. 5和1 mg/m3。日本要求自2006年4月起对六类重点源的9种排污设施实施VOCs排放控制。这六类VOCs重点源包括化学品制造、涂装、工业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质贮存,涵盖了大部分VOCs排放源。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常规污染物与有害大气污染物分开进行控制。
常规污染物
常规污染物包括PM、CO、O3、SO2、NOx、Pb、**物( VOCs)、酸性气体(氟化物、HCl)等。我国暂未把挥发性**物(VOCs)列为常规污染物进行控制。而美国为控制光化学烟雾和臭氧层破坏等环境问题,对VOCs的排放作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涉及这类污染物的行业都制订有行业排放标准,包括炼油、石化、精细化工(杀虫剂、涂料、染料颜料等杂项**化学品)、油品储运、制药、表面涂装、出版印刷、铸造、服装干洗等。在排放标准中又根据排放源类型的不同,吸附 **废气,分工艺排气、设备泄漏、废水挥发、储罐、装载操作五类源,分别规定了排放限值、工艺设备和运行维护要求,具体见表1。